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3知民初302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3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泰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泰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上***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展业路15、55、85号18幢C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缴后仍不予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