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菲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3知民初302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3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泰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泰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上***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展业路15、55、85号18幢C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缴后仍不予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