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民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爱因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三沙)益辉一路58号同兴工业园B栋5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969691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八霖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东兴路吕炳坤厂房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79193374。
法定代表人:何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声,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中山市爱因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因特公司)与上诉人中山市八霖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八霖公司向一审提供佛山市香港科技大学LED-FPD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际室作出的《检测报告》,该报告对八霖公司送检样本的灯珠失效的原因作出了分析,反映了相关灯珠存在的质量问题。八霖公司送检样本的灯珠是否为爱因特公司所供,双方存在争议,应当鉴定而未予鉴定,影响一审主要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因此,一审法院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山市爱因特光电有限公司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上诉人中山市八霖照明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2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金涓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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