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73民初43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八霖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挺。
本院在受理原告***被告中山市八霖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钟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