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602执保972号
广西国电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浙江**起重机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广西国电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3年10月13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部分保全,剩余标的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可供保全。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