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

东方电气集团东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理工大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9019号
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理工大学,住所地成都市二仙桥
法定代表人:龚灏。
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理工大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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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苑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