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9926号
原告: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人民政府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理工大学,住所地成都市二仙桥东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理工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蒲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