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1民初13918号
原告:蔡某,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告:成都理工大学,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负责人:许某。
原告蔡某与被告成都某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2025年6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蔡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某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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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