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6489号
申请人:苏州市苏创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88号天成信息大厦6楼601-A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8027991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兴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2003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苏创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创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兆盛公司价值1092806.95元的财产,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苏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兆盛公司的银行存款1092806.9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