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4501号
申请人:苏州市苏创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88号天成信息大厦6楼601-A2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许家国,男,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苏州市苏创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1318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苏创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家国银行存款人民币31318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