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舜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同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03民初453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御景龙湖山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152981856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生,住安徽省金安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同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4172元,返还保证金50000元,并自2011年11月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暂定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一承建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土建工程,被告二、三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被告于2010年5月20日与原告签订《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厂区道路、管网工程分包协议》,约定将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厂区道路、排水管网、排污管网的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组织施工队伍按照分包协议进场施工,2010年8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六安市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六安市财立达审计事务所对上述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原告施工部分工程款合计4441748元。后被告陆续给付了部分工程款,但截至目前,除去原告应承担的管理费及税费以外,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54172元未予支付。另原告按被告要求交付了工程施工保证金50000元,现工程早已完工,被告理应返还而未予返还。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诉请。
被告安徽同舜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的安徽美亚达铝业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其地址位于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由金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徽同舜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