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82财保14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月2日生,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辉县市靖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乡市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大召营产业集聚区5471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56913913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范乃哲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北干道支行,账号:17×××41)。申请人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北干道支行,账号:17×××41)。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