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168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留晖山庄3号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29249851。
负责人:***。
被告: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联丰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073055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33434.3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签署《发包协议书》一份,由原告承揽被告所接的通信工程并实际施工。协议书签署后,原告按照约定对太仓市浮桥镇、沙溪镇、浏河镇等地的通信工程进行施工。截止到2018年7月19日,被告一尚结欠原告工程款533434.33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及时支付,但被告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至今未能支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之间承揽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结欠原告工程款款证据确凿。被告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是引起此次纠纷的原因。被告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为被告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签订发包协议书约定工程系电信工程,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原告的举证和陈述,原告施工的工程均在江苏省太仓市,故本案应当由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456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