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1执5789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汇丰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支付支付汇丰公司28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阴市云亭镇建设村***132号房屋,该房屋系宅基地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该房屋系宅基地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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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田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