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1执5789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汇丰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支付支付汇丰公司28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阴市云亭镇建设村***132号房屋,该房屋系宅基地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该房屋系宅基地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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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田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