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1民初669号
原告: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联丰路7号。
法定代表人:徐平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德、张翼,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汇丰公司)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赔偿款6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0日,***未经汇丰公司同意承接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分公司(下称有线公司)名下的马镇广电线路改道工程,并擅自聘用已退休而且无施工资质的薛金法进行施工。次日,薛金法在施工过程中从高空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5月薛金法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汇丰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3月,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281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判决***赔偿623420.53元,并承担诉讼费2366.5元,由汇丰公司对***应承担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9月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扣除薛金法家属借款3万元,余款及执行费按59万元结算并已受偿,该案执行终结。汇丰公司认为***作为赔偿主体,理应承担责任,故汇丰公司具状予以追偿。
被告***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有线公司与汇丰公司于2016年签订工程施工单位入围框架协议2份、入围补充协议1份及安全责任书,约定:汇丰公司入围有线公司施工单位,承接有线公司2016年施工工程。汇丰公司不得转包,否则有线公司可以收回项目并由汇丰公司承担所有违约责任。汇丰公司应保障有线公司不承担任何因人身伤亡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有线公司负责工地现场的监督与管理。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中标后,有线公司划分施工区域范围,涉案工程马镇广电线路改道工程系汇丰公司2016年度的施工范围,任春耀系汇丰公司江阴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后任春耀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聘用已退休而且无施工资质的薛金法进行施工。2017年1月11日上午***带领薛金法等人至江阴市霞客马镇河南村工地处进行线路施工。薛金法在高空作业时没有注意到角度,也没有带保险带,光缆的弹力导致薛金法从梯子上摔下。2017年5月薛金法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汇丰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3月,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281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系薛金法的雇主,***与薛金法之间存在个人间的劳务关系,故薛金法在工作中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薛金法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有高血压病,也未佩戴安全带,高空作业操作中未注意安全操作,其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故薛金法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故本院酌定薛金法自己承担15%责任。关于汇丰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该判决认为:***与汇丰公司之间对涉案工程存在转包关系,汇丰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应当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有线公司责任部分,有线公司作为定作人,在汇丰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的问题上,汇丰公司提供施工人员名单中未有***,有线公司对***身份是汇丰公司人员还是汇丰公司违法分包人员未进行审慎审查情况下直接通知***施工,存在一定的过失,其对薛金法死亡具有一定过错,本院酌定有线公司承担15%责任。综上薛金法死亡的损失1129172.19元由薛金法自身承担15%责任,由有线公司承担15%责任即169375.83元,由***承担70%责任即790420.53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该判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2500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有线公司赔偿7500元,由***赔偿35000元。故判决有线公司应当赔偿赵翠芬、薛燕、薛云合计176875.83元,***应当赔偿合计825420.53元。扣除***已经垫付20.2万元,***还需赔偿623420.53元。汇丰公司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收取7819元,其中由***、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66.5元。判决后,该案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9月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扣除薛金法家属借款3万元,余款按581334元结算并已受偿,执行费8666元由汇丰公司承担,该案执行终结。
另查明:根据汇丰公司提供的2018年10月3日结算单可以发现,汇丰公司将有线公司的工程转包给***,***在工程完工后,经有线公司审计确定支付金额,有线公司将工程款汇付汇丰公司后,汇丰公司扣除税金及材料费10%后将余款再结算给***。
以上事实由(2017)苏0281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书、江阴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江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1执5263号结案通知书、汇丰公司与***结算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关于汇丰公司、***的责任大小问题,本院根据本院(2017)苏0281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汇丰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又雇佣没有资质的薛金法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对薛金法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存有过错,对于薛金法的损失,由***承担70%的责任即790420.53元及赔偿精神抚慰金35000元,合计825420.53元,汇丰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薛金法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一事,***作为雇主,是雇员薛金法的直接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汇丰公司虽不直接管理薛金法,但汇丰公司违法转包,存在对转包人选任、监督的过错,综上,考虑到双方过错责任,本院认为雇主责任应略大于选任、监督责任,故酌定由汇丰公司承担40%的责任、***承担60%的责任。现***已承担20.2万元、汇丰公司已承担611334元,合计813334元,其中汇丰公司应承担325334元、***应承担488000元。对于汇丰公司超出其应赔偿范围的286000元,其有权向***追偿。关于汇丰公司提出的执行费8666元应由***承担的请求,本院认为,对于薛金法的损失,汇丰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汇丰公司有及时履行判决内容的义务,其作为连带责任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导致的执行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对于其要求分担执行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于其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86000元。
二、驳回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94元,由***负担230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常熟市汇丰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沈洪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承宇博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