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创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5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景田路**擎天华庭擎天阁、华庭阁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DQF6X。
法定代表人:郭文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妮,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深创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六道**活力宝综合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75440229。
法定代表人:黄春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国,广东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霓,广东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创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7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长期处于业务停滞状态,公司无任何收入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予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收到本院作出的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及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仍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  春  景
审判员 李  兴  旺
审判员 王  丹  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毓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