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东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东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9执2号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东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东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海霸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东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乌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东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于2017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评估、拍卖申请。我院在进行评估、拍卖过程中,经多次传唤申请执行人到我院办理评估、拍卖手续,申请执行人一直未来办理评估、拍卖手续。我院于2018年4月1日依法公告告知申请执行人,从本公告发布之日60日内即视为送达,到本院办理评估、拍卖手续,公告60日期满后申请执行人仍未到我院办理评估、拍卖手续,即为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9执2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张凤霞
审判员  王 挺
审判员  聂金玉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雅 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