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02民初2844号
原告:乌兰察布市东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博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
原告乌兰察布市东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兰察布市东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兰察布市东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63元,减半收取11231.5元,由原告乌兰察布市东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大江
审 判 员 聂文堂
人民陪审员 张 奇
二0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谭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