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万兴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鱼台县鲁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鱼台县园林建筑工程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7民初909号之一
原告:鱼台县鲁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0619586856,住所地:鱼台县王鲁镇王鲁街002号。
法定代表人:闫运厂,职务:董事长。
被告:鱼台县园林建筑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166237323A,住所地:鱼台县鱼新一路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鲁0827民初9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鱼台县园林建筑工程处名下位于鱼台H区、鱼新一路北、001园区工程住宅楼,鱼园林工程处公字第0033号,面积162.97㎡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