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富邦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昆山富邦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民辖终1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明,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富邦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镇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徐凤英,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上诉人徐永明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富邦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徐凤英债权转让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0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徐永明上诉称,虽然其户籍地在昆山,但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应当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其现居太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一审被告徐永明对其经常居住地为太仓未能举证,故由其户籍地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徐永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晓蕾
审判员  冯月青
审判员  唐 蕾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紫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