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富邦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昆山富邦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徐永明、徐凤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执34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富邦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41731934,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镇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志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永明,男,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徐凤英,女,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昆山富邦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永明、徐凤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7)苏0583民初10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协议:被告徐永明、徐凤英向原告支付款项210万元,该款于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完毕。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昆山富邦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10万元(待分配后,以最终分配金额为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徐永明、徐凤英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8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徐永明、徐凤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8年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永明、徐凤英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袁龙生名下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开户账户中有部分钱款(已被冻结);无证券登记信息。
3、2018年1月9日,本院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徐永明、徐凤英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昆山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8年1月17日,本院至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徐永明、徐凤英的公积交纳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徐凤英在昆山分中心无公积金交纳信息。
5、2018年1月19日,本院至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人名下××灯镇××路××、××商业服务房、昆山市××楼××室、昆山市××号,昆山市锦溪镇邵泉街XXX号房屋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6、2018年2月28日,本院依法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山市××灯镇××路××、××商业服务房及昆山市××号房屋的评估程序。
7、2018年4月10日,本院至昆山市××灯镇××路××、××商业服务房及昆山市××号张贴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及使用使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
8、2018年5月28日,苏州市政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苏政通房估字(2018)第016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昆山市锦溪镇邵泉街XXX号的评估价为172.89万元;苏政通房估字(2018)第016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载明昆山市千灯镇少卿西路XXX、XXX号商业服务房评估价为248.68万元;本院依法送达相关当事人评估报告及告知书。
9、2018年8月14日,本院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昆山市千灯镇少卿西路XXX、XXX号商业服务房第一次拍卖。因昆山市锦溪镇邵泉街XXX号涉及的房屋租赁问题,本院另案已进行拍卖而流拍;对于昆山市锦溪镇太平新村X号楼XXX室、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XXX号,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在本案中进行处置。
10、2018年9月6日,本院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昆山市千灯镇少卿西路XXX、XXX号商业服务房第二次拍卖,由案外人以2055000元竞买成功;本院出具相关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涉及房屋的税费暂未明确,故暂无法进行分配。
11、2018年9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永明、徐凤英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开户账户中无钱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并通过该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永明、徐凤英在国家自然资源部。
12、2018年9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人民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永明、徐凤英的银行存款,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13、2018年11月5日及12月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永明、徐凤英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开户账户中无钱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并通过该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永明、徐凤英在国家自然资源部。
14、2018年11月5日及12月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人民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永明、徐凤英的银行存款,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15、2018年12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昆山市锦溪镇邵泉街XXX号及昆山市锦溪镇太平新村X号楼XXX室、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XXX号房产因涉及的房屋租赁问题本院另案已进行拍卖而流拍;其表示在本案中暂不处置上述房产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及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拍卖公告、评估报告、成交裁定、执行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房产,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涉及租赁等问题在另案中流拍,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0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红刚
审 判 员  陈志成
人民陪审员  周 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