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4民初440号
原告: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朝阳新街225号华中院科研楼K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EDD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小聪,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林川镇林源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A6J00K。
负责人:***。
被告: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纺织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8280668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90元,减半收取8295元,由原告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