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4民初9419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锦绣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16697J。
负责人:孙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晓武,该公司员工。
被告:代海帮,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朝阳新街225号华中院科研楼K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EDD2T。
法定代表人:徐维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代海帮、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原告与被告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吴诗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