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王良平、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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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4440号
原告:王良平,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乐,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敏,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337号。
负责人:詹崇樟。
被告: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朝阳新街225号华中院科研楼K1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维北。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向静,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良平与被告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良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良平负担。
审判员倪建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廖承诺
代书记员蔡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