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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4440号
原告:王良平,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乐,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敏,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337号。
负责人:詹崇樟。
被告: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朝阳新街225号华中院科研楼K1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维北。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向静,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良平与被告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良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良平负担。
审判员倪建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廖承诺
代书记员蔡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