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祝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8民初344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长恼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602306268(1-2)。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祝秀红,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祝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