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06民催5号
申请人: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恼工业区。
法定代理人:候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尚,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系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提出,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