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23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地址: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地址:河南省新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