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洛阳实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洛阳实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涧民三初字第520号
原告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实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实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帆航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