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5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4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学锋,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顾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柴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