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长垣县长恼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丙杰。
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3671699166R,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广深路副1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兵。
关于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责令被告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9.2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9256元,由被告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5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反馈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1.反馈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因余额太少不予扣划;
2.反馈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有汽车已轮候查封(届满日期2021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继续查封的申请;
3.反馈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股票;
4.通过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经实地该公司已不存在。
三、2021年7月6日到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实地调查,该公司已不存在。
四、2021年6月1日通过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6月1日通过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管理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
六、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人有权使用律师调调查令,申请人未使用。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8月4日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306228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晓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