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22民初455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4日生,白族,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漾濞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金K海景商住楼A-2-2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燕,云南善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婕,云南善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未出庭。
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天井社区西屏路与宾川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体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祥,云南鹏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主处分诉权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0.00元,减半收取计8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洪庆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海星
书记员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