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22民初458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金K海景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燕,云南善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婕,云南善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未出庭。
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天井社区西屏路与宾川路交叉口iv>
法定代表人:赵体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祥,云南鹏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主处分诉权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00元,减半收取计3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丽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海星
书记员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