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4民初3854号
原告:南京鼎恩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2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西尼科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徐商公路三环西路西卧牛山2幢。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鼎恩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西尼科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鼎恩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南京鼎恩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