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鼎恩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鼎恩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英特利钛星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财保44号
申请人:南京鼎恩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23幢。
被申请人:南京英特利钛星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城6幢611室(**开发区)。
申请人南京鼎恩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英特利钛星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3855元,期限为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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