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畅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鑫畅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鑫通达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1370号
申请执行人***畅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鑫通达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通达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畅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鑫通达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晋0105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太原市鑫通达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畅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项606600元,支付原告该款项自2015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支付原告剩余款项中部分质保金101100元。二、驳回原告***畅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7)晋0105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张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