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山东泓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3民初6308号
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疗产业基地永大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28403422。
法定代表人:****.阿姆斯壮,董事长。
被告:山东泓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师立亮,董事长。
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泓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