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辖99号
原告:***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壮。
被告:***,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原告诉称:请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954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8年3月17日入职原告,任职电工,双方于2014年3月17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公司规章制度体现在员工手册中。2019年12月20日,因被告违纪,原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大兴仲裁委做出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1835号裁决,认定解除行为违法,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9548。原告认为大兴仲裁委裁决错误,故诉至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因被告***于2020年4月3日入职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该院外包物业人员,在该院消防中控室工作,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虽然***系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消防中控室工作的外包物业人员,但该情形并不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故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本案管辖法院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