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欧莱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欧莱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24号
原告天津欧莱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户健,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欧莱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欧莱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天津欧莱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栋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