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畅电力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恒畅电力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16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恒畅电力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乡李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温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市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工业园区浦发大道8-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恒畅电力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民终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厂房位置确定错误并非创新公司的过错原因导致,属于按图施工,这一认定错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创新公司应当按图施工,但实际上创新公司建设的工程未按图施工。规划部门要求预留5米消防通道,创新公司实际预留的消防通道仅有2.03米,直接造成消防验收无法进行。按照规划图纸要求,两厂房之间间距要求10米,但实际上2号厂房与3号厂房之间间距长达19.8米,不符合规划要求。创新公司是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对案涉工程位置的确定没有尽到最基本的谨慎注意的义务,存在严重过错。(二)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整体通过验收超出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范围及创新公司的义务也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创新公司提供的仅为单个厂房内部验收,未进行整体工程的验收,而双方合同约定要确保案涉工程的整体验收。因创新公司过错,导致工程无法通过消防验收,二审认定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不符合事实。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畅公司主张创新公司未按照图纸施工,导致工程未能通过消防验收,创新公司具有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1.创新公司施工的工程符合施工图要求,有关消防通道的宽度不符合总平面规划图的要求,但由于双方合同中约定按图施工,并没有具体注明图纸是指施工图还是包括总平面规划图,恒畅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将总平面规划图交付给了创新公司,故并不能据此得出创新公司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双方合同要求。2.恒畅公司在一审法院庭审时明确陈述创新公司施工的土建部分的基础做好后就发现3、4号厂房与总规划图纸位置不一致,但恒畅公司并未要求创新公司进行整改,反而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创新公司施工的地基与基础部分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后创新公司继续施工钢结构工程后,恒畅公司也组织进行了验收。恒畅公司明知创新公司施工的3、4号厂房位置与总平面规划图不一致,仍同意创新公司继续后续工程施工并组织验收,说明恒畅公司对创新公司施工是认可的,工程位置与总平面规划图不一致的责任不在创新公司。3.案涉工程恒畅公司已经投入使用,在本案创新公司起诉之前恒畅公司从未向创新公司主张工程存在不符合总平面规划图的问题,而是向创新公司支付了绝大部分工程款。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厂房的位置与总平面规划图的位置不一致,并非创新公司原因导致,有事实依据。
对恒畅公司提出的工程整体验收问题,由于创新公司施工的范围为厂房土建及钢结构,故双方合同约定的整体工程应指创新公司施工的范围,而创新公司施工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即使按照恒畅公司主张的整体工程验收包括消防验收,由于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第七条第六项明确约定,恒畅公司不验收擅自使用则视为合格,现恒畅公司对地基与基础及钢结构工程进行验收,并实际使用,应视为工程整体合格。因此,创新公司该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恒畅电力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