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16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恒畅电力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乡李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温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恒畅电力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8民终4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5月1日以问题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