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执3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个旧市海特商场**。
法定代表人:柳金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亿邦集团(云南)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个旧市金湖东路金水湖畔****。
法定代表人:庄远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个旧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亿邦集团(云南)地)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20)云民终6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个旧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07.5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需负担执行申请费77475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597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退回。
2、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民政、工商、税务、保险、车辆及证券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到协助执行机关红河州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委托个旧市人民法院到协助执行机关个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旧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房产、商品房合同备案等不动产登记信息。
5、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股权等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对个旧市锡城镇跃进村委会享有的工程款100余万元,因该村委会对该笔款项有异议,故本院依法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持有的个旧市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份,本院通过协助执行机关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30日将该股份进行冻结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本院处置。
6、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及证券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对被执行人亿邦集团(云南)地)地产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亿邦集团(云南)地)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才学
审判员 邹为民
审判员 何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春海
书记员杨咀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