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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绍高与温尤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77号

原告:刘绍高,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黎佳,云南湖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温尤良,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荣兴、方娜,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个旧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海特商场4楼。

法定代表人:柳金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云刚,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绍高与温尤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因个旧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的审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职权追加个旧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刘绍高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绍高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绍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36元,减半收取计7268元,由原告刘绍高负担。

审判员  孙云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