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个旧市大鸿物资经营部、杨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民申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个旧市大鸿物资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
负责人:杨丽,该经营部经营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丽,女,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个旧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中青小区6幢4楼。
法定代表人:柳金和,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个旧市大鸿物资经营部、杨丽因与被申请人个旧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5民终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个旧市大鸿物资经营部、杨丽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个旧市大鸿物资经营部、杨丽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个旧市大鸿物资经营部、杨丽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奇慧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唐美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昆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