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亚洲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502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亚洲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亚洲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50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亚洲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但***未在限期内履行。2019年10月23日、11月6日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19年10月28日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传统查询,查明了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等信息。
2019年10月28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亚洲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开。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亚洲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亚洲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13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1507667元及利息,尚有1507667元及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波
审判员张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