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邵阳康正云商贸有限公司、亚洲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5民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塔区状元洲街道办事处状元社区22栋8号。
法定代表人:廖国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明,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洲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清区**大道中段D-02号。
法定代表人:王要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翀,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洲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0)湘051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0)湘051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富士公司诉讼请求;2.判令富士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富士公司证据不足,富士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经替被告偿还的贷款”,富士公司就应该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贷款”是***公司的。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却恰恰证明该“贷款”不是***公司的,而是富士公司的(其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明确写道“原告与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汽车贷款抵押合同》,以原告的名义向瑞福德公司贷款41120元支付余下车款”)。其提交的第6号证据(贷款抵押合同)也证明了该“贷款”确实是***公司的。其诉讼请求里面“被告的贷款”不存在,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2.一审判决书第5页第4行“富士公司主张***公司退还其购车贷款41120元的诉讼请求”已经变更了诉讼请求,富士公司是请求***公司返还“代被告偿还的贷款”,而一审将诉讼请求变更成了富士公司请求***公司退还“其购车贷款”,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依职权变更诉讼请求;3.***公司与富士公司签订的《***购车居间服务协议书》是一份附解除条件的居间合同,当条件成就(云联惠被关网)时,该居间合同失效,权利义务终止,不存在哪方违约的情况。
富士公司答辩称,对***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予认可,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富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向富士公司返还已替***公司偿还的贷款41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日,富士公司与***公司签订《***购车居间服务协议书》,约定该协议基于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返商业系统第三方消费积分全返平台正常经营并按时赠送消费返还金的基础上履行;富士公司委托并授权***公司提供购车居间服务,富士公司支付18800元的购车定金,委托***公司居间购买官方指导价为126800元的海马牌爱尚EV160型新能源汽车,富士公司可以申请成为***公司的广告代言人,在获得购车同等优惠条件下,可以额外获得连续3年每月1400元的代言费;***公司为富士公司支付购车首付款,上牌、运费、保险、GPS费及40000元贷款均由富士公司承担;因第三方平台不能正常运转等原因造成的协议无法履行,协议终止,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富士公司自愿参与***公司的微信推广,每周按质按量转发***公司指定的微信推广内容,***公司将等同于富士公司车贷月供的公司分红奖励给富士公司,时间为36个月。2017年12月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为方便操作,富士公司向***公司一次性支付24800元购海马牌爱尚EV160型壹辆车款(含车价、保险、上户、GPS、运费等)后,***公司在5日内向富士公司交车,其他任何费用由***公司承担,与富士公司无关。富士公司向***公司支付了24800元购车款。2018年1月24日,富士公司与瑞福德公司签订《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贷款抵押合同》,以富士公司的名义向瑞福德公司贷款41120元支付剩余全部车款,分36个月(期)归还,每月归还1383.52元,共需归还贷款本息49806.72元。贷款抵押合同生效后,***公司根据协议向瑞福德公司归还了几个月的贷款,此后便不再支付任何款项,原富士公司被迫自己归还每月1383.52元的贷款。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富士公司共归还贷款30437.44元;2020年7月15日,富士公司归还了剩余贷款15086.89元,至此还清了全部购车贷款。富士公司共承担了45524.33元的贷款,但***公司拒绝退还上述贷款,富士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了《***购车居间服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富士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了24800元购车款,***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包括购车贷款在内的其他款项。***公司认为第三方平台云联惠公司已被关停,且富士公司在该公司被关停后没有连续推广,所以***公司不需要承担剩余贷款。经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第三方平台不能正常运转等原因造成的协议无法履行,协议终止,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第三方平台云联惠公司关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后,***公司仍然应当承担剩余购车款。***公司拒不承担剩余购车贷款45524.33元,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富士公司主张***公司退还其购车贷款411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富士公司购车贷款4112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富士公司购车贷款41120元。富士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购车居间服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购车居间服务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为富士公司支付购车首付款,上牌、运费、保险、GPS费及40000元贷款均由富士公司承担。之后,双方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在补充协议对购车款的支付及其他费用的承担进行了变更,双方约定富士公司向***公司支付了24800元购车款(含车价、保险、上户、GPS、运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与富士公司无关。而富士公司除向***公司支付了按约应由其承担的24800元购车款外,还支付了案涉车辆贷款45524.33元,该贷款依约应由***公司承担。***公司上诉主张该贷款不应由其承担的观点不能成立,原审据此判令***公司退还富士公司购车贷款41120元未超出富士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8元,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李少杰
审 判 员  曾 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文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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