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2财保22号
申请人:邯郸市乔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大隐豹村西董中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水院北路21号院1-1-10号。
法定代表人:姬红强,公司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乔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1万元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邯郸市乔达建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乔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田校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