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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49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2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绿润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东路**号之一(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绿润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9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案由、适用法律有误,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无需以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为前提条件;(二)二审法院未处理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意见,也未查实***事故发生时是履行工作职责还是上班途中,简单以“未进行工伤认定”为由裁判有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关于绿润公司应否向***、***、**花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经审查,***发生事故时已超过六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顺德人社局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受到的伤害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该决定书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行终479号案终审判决维持。因***所受伤害未被工伤部门认定为工伤,故***、***、***要求绿润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故一、二审判决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