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与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350号
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国保,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枝。
被告: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芝峰。
被告: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负责人:毛少华。
被告:严志强,男,汉族。
被告:杨标,男,汉族。
被告:毛少华,男,汉族。
被告:杨松松,男,汉族。
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严志强、杨标、毛少华、杨松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81元,减半收取8241元,保全费5000元,共13241元,由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子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泽鹏
书 记 员 邹欣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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