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保58号
申请人: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芝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