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

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217号 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伏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31466345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凯旋大厦1期2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978HD5R。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44号9楼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0651170668。 法定代表人:童芝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