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庆路1号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文化创意产业园4栋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59683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前进村潮汕公路前进路段工业区(潮州市枫溪洲园美术彩瓷厂)第五层厂房4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MA53BHA09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44号9楼9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0651170668 法定代表人童芝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9诉前调36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709218.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2023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特向本院申请撤回(2023)粤0309执恢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因本案产生的执行费人民币9492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309执恢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程 维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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